各位企业的负责人,你们是不是都认为,只要到达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企业就能无条件的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其实这是一种误区,处理不当很可能导致法律风险的产生。
风险一:变更劳动合同,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
小王是流水线工人,初签的劳动合同到期后,HR重新制作了新的劳动合同要小王签署,小王回家后发现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绩效比例比之前要降低了10%,以为是HR弄错了,第二天小王拿着劳动合同去询问HR,HR表示这是公司新定的绩效规定,小王不服,HR则并表示,这是面对所有人的调整,你必须签署,如果不签署则代表自动放弃续签权力。小王争论不过,只能求助于仲裁。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所以,在企业未提前和员工协商就私自改变合同内容是不合规的,如果因小王不肯签署变更过的劳动合同而导致离职的,可以向仲裁申诉,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风险二:同一企业和同一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能有一次试用期
小张自大学毕业就在公司任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小张发现新的合同上又给自己加了3个月的试用期,HR部门回应是,续签劳动合同是老的合同的终止,新的合同的开始,所以可以重新试用。
其实公司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在续签劳动合同中,即使劳动者变更岗位,用人单位也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风险三:不及时续签可能会导致非法用工
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向员工书面发出《续签合同意向书》,员工收到意向书后可以在7日之内可以向HR部门书面回复续签意向,HR部门就员工返回的续签意向制定新的劳动合同或与员工协商后签订更改过的劳动合同。虽劳动法并未规定企业必须提前30天,但如果因各种原因未在旧合同到期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可能会面临非法用工。当然,如果劳动者选择不续签劳动合同,则视为正常离职,企业是不用支付赔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第10条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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